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庚○○
戊○○丙○○( 童秀晴 之繼承人)甲○○(童秀晴之繼承人)乙○○(童秀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上訴人己○○是否為母親 王雲葉高添福 受胎所生子
女而非 童貴珍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攸關己○○可否為本件之請求,因己○○已對王雲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前揭否認子女之訴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本院九十八年度家上字第四九號判決卷宗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逸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