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霖世紀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協議書契約當事人係富霖世紀開發有限公司與甲○○,並無以 林長堅 為契約當事人,請釋明向林長堅個人請求之依據,若否,則更正當事人。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