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54號原告甲○○
4巷4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香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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