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壬○○原告己○○被告庚○○
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戊○○
丙○○( 童秀晴 之繼
1號甲○○(童秀晴之繼乙○○(童秀晴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