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乙○○上列上訴人丙○○、丁○○、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57,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