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6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應受徵集,竟意圖避免徵集,未按徵集令報到逾5日,漠視人民憲法上之義務,而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1099號被告乙○○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之1(另案在高雄二監執行)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空軍第806梯次常備兵役男,應於民國98年1月6日入伍,該徵集令於97年12月23日送達由其父親 顏順興 收受,乙○○於98年1月18日至其父親販賣水果之攤位處找其父親,經顏順興告知已收受徵集令要帶同其前往報到入伍服役,詎乙○○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向顏順興諉稱要先拿錢去還人家再回來,離家後即未再返家,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請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訊據被告乙○○供稱:因當時不想去當兵,會害怕,才找藉口向其父親稱要先去還朋友錢,實際上係因不敢去當兵等語。經查:被告係役齡男子,已接受徵兵身體檢查並完成抽籤知悉服役兵種,即應有即將接受徵集入伍服役之認知,並隨時與家人保持聯繫;詎其猶不時離家在外遊蕩並不與家人聯繫,於獲知已接受徵集令後雖已逾期,仍藉故逃避,堪認其主觀上有避免常備兵徵集之意圖。
(二)證人顏順興之證述。
(三)高雄市98年第D806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1紙。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違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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