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自字第490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
劉厲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人刑事自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該項關於公訴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96年11月27日死亡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列印報表在卷可稽。被告甲○○既已死亡,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自訴人自訴被告甲○○部分,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