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77號聲請人乙○○即 黃昭銘 之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599│├──┼────────────┼────────┼──┼──┼──┤│00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52│├──┼────────────┼────────┼──┼──┼──┤│00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27│├──┼────────────┼────────┼──┼──┼──┤│006│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23│├──┼────────────┼────────┼──┼──┼──┤│007│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