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里鄉○○路四四五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被告乙○○
丙○○丁○○○己○○庚○○戊○○辛○○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六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乙○○稱:系爭道路已行走三、四十年,路是 馮阿明 等人舖設,與伊
無關;被告丙○○稱:系爭道路係三、四年前由馮阿明所舖設,在舖路前,該路已通行二、三十年,現在才要將路鏟平,伊不能答應;被告馮張阿蘭、己○○、庚○○、戊○○、辛○○均稱:當時系爭路面即已舖設碎石,且已行走二、三十年,伊等不知路係原告所有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