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以霧警刑字第五八五八六號函送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被告業經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九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前揭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合計淨重0.三六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按,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