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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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毋須經勞動調解程序。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