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毋須經勞動調解程序。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政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