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更(十三)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十三)字第三三號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乙○○、丙○○、 吳國禎 、丁○○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乙○○、丙○○、吳國禎、丁○○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延長羈押期間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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