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裁定送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該所八九十年五月一日桃所澄衛勒字第四九七號函暨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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