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監管小組召集人
(送達代收人 陳秀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被告國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
丙○○住同右甲○○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日
書記官劉芳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