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0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周慶光~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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