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PH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更正為「PH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PH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顯係「PH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PH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