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國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紀生 右再審原告與台北縣三峽鎮戶政事務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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