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二○號、第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