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詩能 選任辯護人 楊明哲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芳蘭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能、許芳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詩能、許芳蘭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等罪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嗣本院於101年3月13日裁定自101年3月26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5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5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