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暖雅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胡學秀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范德順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銀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廖克修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蔡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繕之情形,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誤繕為「兆豐國就商業銀行」,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