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彬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彬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彬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