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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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能選任辯護人蕭元亮律師被告侯正道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 許芳蘭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能、侯正道、許芳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詩能、侯正道、許芳蘭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5日裁定羈押被告3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10月27日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經 審酌渠 等涉案程度及犯罪情節,諭知准被告陳詩能、侯正道及許芳蘭各以新臺幣150萬元、
100萬元及200萬元具保,仍覓保無著,因 認渠 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均應自100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案業已於100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被告3人已無繼續施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均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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