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李順吉 人債務人潘 榮華 債務人 黃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李順吉及 潘榮華 及黃
國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8月8日共同簽訂綜合融資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授信種類分別為國內信用狀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一般保證(額度5,000萬元)等二項,授信總額度合計5,000萬元或等值美金或他種外幣。所稱授信總額度係指上開二項授信實際可動用金額合計後之最高限額,借款人於本契約上開二項授信動用金額合計後之總額不得超過本條所訂之授信總額度。本契約各項授信動用期限自100年9月22日起至101年9月22日止。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借款人向本行履行或清償一切義務、應付之一切款項之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如為保證業務,則為自墊款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上開授信種類中之國內信用狀融資額度2,000萬元,供借
款人在國內採購物資之需要,向本行申請開發新臺幣國內信用狀及就信用狀指定之受益人在信用狀有效期間內提示所簽發以本行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以承兌或付(墊)款之用。借款人同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其中即期信用狀每筆借款期限自墊款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遠期信用狀每筆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80天且不得超過自發票日起算180天。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1.37%加1.51%計為年利率2.8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另一授信種類即一般保證含押標金保證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二項,額度合計5,000萬元。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融資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
㈢上開個別條款中之國內信用狀融資額度目前動用本金餘額
9,766,680元及自101年3月28日起未還本繳息,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就國內信用狀融資借款部分動用之金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㈣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606791│佶營造工程│4月18日起│││││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2│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606791│佶營造工程│4月08日起│││││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3│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621442│佶營造工程│4月19日起│││││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4│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606646│佶營造工程│3月28日起│││││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5│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182037│佶營造工程│4月18日起│││││4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6│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182037│佶營造工程│4月08日起│││││4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7│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186432│佶營造工程│4月19日起│││││6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8│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8%│││181993│佶營造工程│3月28日起│││││6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791│佶營造工程│5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791│佶營造工程│5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1442│佶營造工程│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646│佶營造工程│4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2037│佶營造工程│5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2037│佶營造工程│5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432│佶營造工程│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993│佶營造工程│4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