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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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竹小字第35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陳永斌
7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