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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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清益
蔡建宏 蔡智柔 蔡淼婷 劉蔡美汝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金忠
劉金雄 劉金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洋律師
盧凱軍 律師 陳俊嘉 律師被告 陳世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4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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