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代理人 楊灥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進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