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代表人 李有金 訴訟代理人 林盟富
朱羿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姚彥守 、 劉凱 偵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家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