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8號聲請人 鄭君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欣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黃欣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