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安心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郁慧發 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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