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安心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郁慧發 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