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41號
原   告  楊健春
一、原告與被告 陳德祐 、陳德祐之母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補正被告陳德祐之母正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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