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原   告 旭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王捷特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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