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曹文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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