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5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馨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義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生活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