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珮慧
代 理 人  施宜昕 律師
       施登煌 律師
相 對 人  朱輝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其為中低
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依狀等件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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