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42號
原 告 李秀麗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碧雲 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