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56公克,驗後毛重0.5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4年11月14日高市警左分三字第0940024392號移送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56公克,驗後毛重0.53公克),為第2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11─898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