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3430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家中母親年邁,患有老人癡呆症、心臟病、高血壓,為求克盡人子孝道,請求交保返家照顧老母;另被告於民國94年因胃病開刀,身體仍在服藥康復中,請求交保治病,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現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19號案件審理中(95年5月17日繫屬),被告前揭聲請,經本院函詢臺灣高雄看守所,認「經醫生診治,聲請人罹患胃穿孔已於93年9月手術治療,現病情穩定,門診追蹤中」,此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5年4月28日高所衛字第0949000796號函在卷可查,惟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