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拾肆包(合計淨重11.91公克、空包裝重2.7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前毛重16.3公克,驗後毛重16.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4年9月21日高縣林警刑移字第0940001346號移送之扣案海洛因14包(合計淨重11.91公克、空包裝重2.7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前毛重16.3公克,驗後毛重16.2公克),為第
1、2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21621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11─175號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