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一○七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六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