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泳嬴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孟穗 被告 李雨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参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47、51、55頁),同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泳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泳嬴公司)前於民國106年9月間邀同被告陳孟穗、李雨聲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26日起至107年9月26日止,借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3.37%計算,借款利率變為年利率4.46%(計算式:1.09%+3.37%),利息採按月攤還繳納、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其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且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嗣被告泳嬴公司向伊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借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金、借款期間之借款,詎泳嬴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7,207,411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泳嬴公司另於106年9月間邀同被告陳孟穗、李雨聲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約定額度動用期間為106年9月26日起至107年9月26日止,得於100萬元之額度內向伊借款,利息按伊基準利率機動利率加計2.85%計算,借款利率變為年利率5.17%(計算式2.32%+2.85%),利息採按月攤還繳納、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其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且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嗣被告泳嬴公司於106年11月28日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向伊借用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借款。詎泳嬴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906,814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陳孟穗、李雨聲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泳嬴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登錄債券或現金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款餘額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則就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欠款金額(新│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臺幣)│││├──┼─────┼─────┼──────┼───────────┼─────────────┤│1│100萬元│106年10月2│905,311元│自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7年3月23日起至107年9月││││日至107年3││日止,按週年利率4.46%│2日止,按左列利率10%、107││││月2日││計算。│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00萬元│106年10月│1,807,999元│自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7年3月23日起至107年9月││││11日至107││日止,按週年利率4.46%│11日止,按左列利率10%、10││││年3月11日││計算。│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3│400萬元│106年11月│3,625,562元│自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7年4月23日起至107年10││││23日至107││日止,按週年利率4.46%│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年4月23日││計算。│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4│96萬元│106年12月6│868,539元│自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7年3月23日起至107年9月││││日至107年3││日止,按週年利率4.46%│6日止,按左列利率10%、107││││月6日││計算。│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5│100萬元│106年11月│906,814元│自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7年4月23日起至107年10││││28日至107││日止,按週年利率5.17%│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年4月23日││計算。│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8,114,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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