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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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告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被告 施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堃公司)以被告陳堂華、施並淵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5月
5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弘堃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弘堃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且依前揭保證書一般條款第1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條約定所稱債務,係指主債務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貴行即原告依各個契據(包括但不限於借據、本票、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相關增補約定、其他契約或債權憑證)所負之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據、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兒、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信用卡,特約商店、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債務)及票據債務。本保證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主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主債務項下所約定之手續費及相關費用與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之合稱。嗣被告弘堃公司依約向原告借款2筆;借款金額總計15,000,000元,依約應自原告墊款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按原告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7機動計付(違約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37),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另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部份,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原告於107年3月12日派員至被告弘堃公司之營業處所訪查,公司有營運異常之情,且其負責人即被告陳堂華及保證人即被告施並淵等已不知去向,且渠等之手機亦無法接通;復被告弘堃公司所簽發之票據,於
107年3月13日業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之記錄。被告弘堃公司尚欠本金金額共計14,671,687元及自107年3月14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陳堂華、施並淵既為被告弘堃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皆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洽談紀錄表、退票暨退票理由單、被告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彰化銀行公告定儲基準利率表、催告函及回執聯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約定較低者,亦為法之所許;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標準│├──┼─────┼─────┼────┼─────┼─────┼────────┤││││3.37│107年3月│107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1││383,584││14日起至清│14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8,000,000├─────┼────┼─────┼─────┼────────┤││││3.37│107年3月│107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2││7,288,103││14日起至清│14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3.37│107年3月│107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3││350,000││14日起至清│14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7,000,000├─────┼────┼─────┼─────┼────────┤││││3.37│107年3月│107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4││6,650,000││14日起至清│14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償日止│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合計│15,000,000│14,67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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