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0號
原告丁○○
丙○○戊○○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被告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