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亞聯建材有限公司(原名亞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文慶 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呂昱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