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邱坤良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複代理人 張芳怡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