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三號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羅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複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宗熙
康立平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俞慧君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