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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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六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德讓 律師右上訴人因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非財產上損害參拾萬元、贍養費陸拾萬元及兩造所生子女之扶養費均上訴( 楊子嫻 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參萬元; 楊硯丞 部份,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玖萬肆仟元),以上三者合計壹佰陸拾貳萬肆仟元,共應徵收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