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務人 鄭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67,557元
114年3月16日
16%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002
49,998元
114年4月8日
14.98%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