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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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