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一九號
自訴人乙○○住桃園右列自訴人因被告甲○○犯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自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自訴狀內並未提出自訴狀繕本,於法未合,其自訴程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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