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即聲請人甲○○
丙○○乙○○丁○○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己○○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六四三三號),惟上開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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